中評社北京7月29日電/據人民日報報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8日發布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對幫信等犯罪的司法適用提出更為明確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政策指引規則。
為應對新型信息網絡犯罪的發展變化,2015年刑法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儘管幫信犯罪形勢有了進一步好轉,但涉“兩卡”犯罪案件數量仍處高位,幫信犯罪職業化、跨境化特徵明顯,並且幫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現低齡化、低學歷、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點。司法實踐中,存在規則適用不當、裁判尺度不一、政策把握不准等現象,亟須統一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標準。在此背景下,“兩高一部”聯合制定意見,依法打擊幫信犯罪,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的上下游鏈條。
意見共5部分16條,就辦理幫信犯罪及其關聯犯罪的總體要求、依法認定幫信犯罪、準確把握刑事政策、堅持綜合治理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
據介紹,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幫信罪的主觀明知認定規則,涉“兩卡”幫信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以及幫信罪與掩隱罪、詐騙罪等關聯犯罪共犯的區分規則,有效解決了法律適用和司法認定不統一的問題。
為更好適應涉“兩卡”犯罪的形勢變化,意見對《電詐意見(二)》和相關會議紀要規定的涉“兩卡”犯罪“情節嚴重”認定標準進行了整合調整,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將原規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並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準,明確為出售、出租本人3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並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準。同時,針對當前涉電話卡違法犯罪活動高發的新情況,還將原規定的收購、出售、出租他人電話卡20張以上屬於“情節嚴重”情形,調整為不再區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購、出售、出租電話卡20張以上,即認定屬於“情節嚴重”情形,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 |